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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但需按规定时间内原状复出口的货物。

一、暂时进出口操作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
4、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二、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内容: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三、申请暂时进出口货物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一)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
2、准确的进出口货物清单;
3、其他相关商业进出口单据或者证明。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清单;
3、发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进出口单据;
4、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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