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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的检疫指南

一、进口肉类产品报检指南
1、进口肉类产品是指进口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2、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肉类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3、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
4、肉类产品进口前,收货人应当持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二)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6、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封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三)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四)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五)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二、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指南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
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7.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组织机构等日常管理制度;
8.《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二)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的程序
1.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2.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3.检疫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每年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函报总局。
4.总局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三)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肉类产品经营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
2.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机构培训合格,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3.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4.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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