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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运进境或运出境维护修理的物品。海关会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的合同以及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企业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复运出进境。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外维修期限的,应在期限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进出境修理物品应复运出进境。特殊情况需继续延期的,应报海关总署批准。不能复运出进境的,应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可以以“退运货物”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清更改原报关单。

进出境修理物品及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凡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列名的进出口货物,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出境修理物品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出口修理物品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进出境修理物品申请需提供以下单证:
1.情况说明两份,情况说明需注明修理物品的品名,数量及修理期限;
2.《交纳保证金申请书》或《保函》一份,需注明需修理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
3.中方与外方签署的修理协议或者含有修理条款的原合同,条款中需约定货物的修理期限及修理费等条款;
4.发票、箱单、提运单等相关单证及报关报检委托书。

进出境修理物品延期
修理物品在担保期限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通常情况下为6个月,对于货物已经退运出境,但是出口报关单正本没有退下来的情况下,依旧需要办理保证金延期手续。
修理物品延期需提供以下单证:
1.情况说明1份,注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及修理完毕后退运出境的期限;
2.《保证金延期申请书》1份;
3.原修理协议;
4.中方与外方签署的关于修理物品的延期修理协议,协议上需注明延期出运的具体时间,并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5.由海关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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